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10%,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对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达到评选范围内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总人数,结合各学院学生数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下发至学校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金院字[2007]259号)自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