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金陵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鼓励全面发展和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为充分发挥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金陵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人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8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300元。
第四条 申请金陵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
(四)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列班级前5%且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3.5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校内一等奖学金的评比;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列班级前10%且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3.2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校内二等奖学金的评比;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列班级前25%且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3.0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校内三等奖学金的评比。
第五条 若某等级奖学金符合条件人数达不到分配指标人数,则空缺,不可将空缺名额移至其他等级。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参加评比:
(一) 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德育行为规范考核为C等以下(含C等)者。
(二) 评定学年所修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
(三) 评奖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评定学年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参见教务处相关规定。
二、名额分配
第八条 金陵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比例如下:
(一) 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为评定学年非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
(二) 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为评定学年非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三) 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为评定学年非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2%。
第九条 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评定学年非应届毕业生人数划分。
三、评审
第十条 金陵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名额分配情况,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选。以《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基础,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为评选依据,经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复审、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发放证书和奖学金。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金陵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金院字[2015]1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