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所有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申委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申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书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委会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部)、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
(四)申诉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3个工作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申委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申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委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四条 申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申委会要将学校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委会提出,申委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金陵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金院字[2007]101号)即行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