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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8-09-28点击数:

金陵科技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聘任的各二级党组织和各单位、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决定或受有关部门委托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所在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原则上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由学校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校纪委书记,以及党办、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国资、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以下列出三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部门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5.各类资产采购是否符合规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情况;

6.任职期内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7.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8.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有偿服务项目的开展、收入分配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5.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6.教学及行政资产采购是否符合规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情况;

7.任职期内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8.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9.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三)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能否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控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如何;

5.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运营能力;企业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企业利润分配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6.企业主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7.企业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8.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与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后,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组织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审计处的年度审计计划;

(四)组织部门根据审计计划以《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形式提请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根据学校党委要求,由组织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开展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七)审计整改。

第十三条审计处依据审计工作计划及相关提请手续立项后,应及时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通知书包含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给审计机构的承诺书、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提交给审计组的资料等。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程序成效等资料,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拟定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

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调查等特殊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的意见。不宜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或单位知悉的相关重大事项,可形成专题报告,直接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书面意见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报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出具后,学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建立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履行整改职责。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素,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加以区分。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有关重大事项,造成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4.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3.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三)领导责任

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学校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恰当运用,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接受审计过程中,出现拒绝检查,拒绝提供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处在制止其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违纪、违法情节,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原《金陵科技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金委字〔2007〕29号、金院字〔2007〕54号)同时废止。

在金陵科技学院

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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