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陵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部)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提高的原则,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委员会,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总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主管中外合作办学的职能部门,介入从对方资质审查、项目立项、项目谈判到签署合同的整个过程。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二级学院(部)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3月、9月底前向审批机关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培养方案、招生计划、师资配备、教育教学条件、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第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章 办学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运行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和教学场所。
设施包括:确保引进外方课程教学质量的专用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便捷中外信息交流、促进引进资源吸收消化的专用教室;提高项目学生英语学习水平的“自主语言学习中心”;合作项目学生专用外文图书资料室等。
第十三条 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质量,合作项目教学四项经费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18000元/生·年)的25%划拨。
第十四条 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人员。
(一)国际教育学院综合科增设项目管理岗位,专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组织事务,全程管理项目学生的学籍及文凭发放工作。
(二)相关二级学院设项目专业负责人一名,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教学方面的国内外、校内外联系工作,在国际教育学院的指导下负责牵头合作专业的建设工作;项目专业负责人应由英语好、专业强、综合素质高的骨干教师兼任。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量补贴享受二级学院(部)教研室主任待遇。
(三)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编制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标准配备。
第五章 教师聘用
第十五条 为确保项目学生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鼓励优秀教师到中外合作项目中任教。
(一)相关二级学院应委派本校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讲师以上职称,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专业理论知识扎实的在职教师担任合作项目教学任务。
(二)项目英语语言教师应委派本校在职教师担任,并熟悉雅思等国际化考试;英语口语、英语语言与文化、英语写作类课程应聘用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任教资质、并获得相关语言培训证书、母语为英语的外籍教师担任。
(三)合作项目引进课程聘用外方合作大学专业教师授课,由外方大学选派具有外方大学教师资质并持外方大学聘书的专职任课教师。有意愿并乐于来我校任课的外方教师来我校期间遵照两校合作协议要求,对专业学生组织教学,并接受我校教学质量监督,有关费用及报酬遵照合作协议给与支付。
(四)为引进外方课程配备英语好、专业业务水平高的项目专业教师担任助教,全程跟课并协助外方教师为学生讲解、辅导、答疑,协同外教进行课程考核,全额计算工作量。
第十六条 凡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师优先选拔出国进修,合作项目出国进修教师回国后,应优先安排在合作项目中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
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原则上参照金院字[2007]77号文《金陵科技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实施,授课修正系数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