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加强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章 工作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院(部)、班级三级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网络。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的领导、规划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卫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相关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院(部)、部门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小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学校机关党委书记为机关职能部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校卫生所负责人为学校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院(部)办公室主任为院(部)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辅导员为所带学院学生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学生班级生活委员兼任卫生委员,为班级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学生宿舍室长兼任宿舍卫生督查员,为宿舍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学生宿舍管理员为所负责宿舍的卫生监督人。
第三章 条件保障与宣传教育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信息报告、新闻发言人、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公共卫生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第八条 有序进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做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器械和物资、专项经费足额到位。
第九条 加强校内医疗机构的配置和建设,并按章申领南京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条 配备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范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季节确定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做好传染病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把大学生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每个校区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章 健康管理与疾病防控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卫生保健工作管理规定,做好师生的健康教育、体格检查、医疗保健等工作。
第十六条健全学校卫生工作档案,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建立学生身心健康检查档案,教职工体格检查健康档案,构建检查结果反馈机制。
第十七条 重视教职工健康管理工作,以积极、科学的方法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有效防治教职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第十八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做到发现及时、防控有力、防治有效。
第十九条 重视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经常开展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参加预防接种。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报告有关责任人,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校区卫生所和所在地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堂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分结果不低于B级。
第二十三条 食堂实施逐级负责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四条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准入制度,并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首要指标,做到职责明确。
第二十五条食堂要制定并落实食品采购、加工、留样、储藏、餐具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定期安排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发现有影响食品卫生与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将其调离相应岗位。
第六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场馆等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定期开展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医务所的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第二十九条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加强对垃圾箱、厕所的及时清理、清洁和消毒工作,并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校内超市、理发店等公共场所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卫生设计和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剧场、食堂等公共场所内吸烟,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学校教学卫生、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疫情管理、生活设施卫生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学校每年对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每两年举行一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评选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宿舍卫生督查员、班级卫生委员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应督促其就诊,一旦确诊,应及时报告校区卫生所和院(部)责任人,学校应及时报告校区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院(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校公共卫生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要求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一旦出现公共卫生事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三十六条加强与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落实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预防实效。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引发事故。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学校、院(部)、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 对于不履行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谎报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环保卫生、饮食卫生、劳动卫生、师生保健等卫生工作管理,疾病监测和卫生设施配置工作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金陵科技学院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金院字[2011]14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