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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8-09-28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保卫部(处)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安全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部门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督促安全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安全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安全、刑事案件。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单位,在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校门安全管理

(一)来校办公、学习、访友等校外人员,须出示来访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才准进入学校;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须经学校外事部门同意并通知保卫部门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车辆按规定更换通行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

(三)校门范围内不准摆摊买卖、修理等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公共场所管理

(一)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生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教、非法集会、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学校资源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制作广告等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通知保卫部门,否则保卫部门有权干涉、制止活动进行。

(三)禁止校外单位或个人侵害学校资源,校外单位进校宣讲、宣传、推广等活动,需由合作部门进行审批并通知保卫部门备案。校内各单位,部门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应由主管部门批准,保卫部门有权责令有此类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离开学校。

第九条 教学、科研场所安全管理

(一)学校教学、科研场所,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主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具有敏感政治主题的活动,须经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一)学校宿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和宿管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宿管部门批准并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规定的禁止时间段内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教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凡已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工棚、工地安全管理

(一)校内工棚、工地,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棚、工地场所禁止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进行一切影响师生安全和侵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三)除特殊情况经学校基建、后勤等管理部门同意外,校内基建、装修工程均不能在白天的12时至14时和晚上的22时至次日凌晨的6时内施工。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场所安全管理

(一)校园内经营服务场所主要包括宾馆、餐厅、超市、复印(印刷)店、理发店、洗衣店、快递收发点、水果店等。

(二)校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必须经校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未经同意,校内一律不得摆摊设点。

(三)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借用房安全管理

(一)学校借用房是指学校将房屋有偿或无偿出借给与学校相关的流动人员居住的房屋。

(二)学校房屋管理部门必须对借用房人员身份材料进行审查并登记造册,对借用人员进行法纪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三)禁止利用借用房进行一切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四)暂住借用房的非学校正式教职工,须遵守学校外来人员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白下校区的车辆管理要求

(一)各类车辆均须在停车范围内按车位停放,停车范围外不得停车。

校园内一般不允许外单位车辆进入。凡因工作需要外单位汽车进校(除上级机关公务车辆外),由党办或校办通知保卫部(处)方可放行。

(二)教工上班期间停车的,凭部门证明到保卫部(处)办理停车证。在校内长期停车的,需到保卫部(处)办理停车手续,发放长期停车证。

(三)除学校公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在学校冲洗。

(四)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校园。否则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负责。

校园停车为非经营性停车,车辆在校园停放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包括被盗、损坏等)学校不负责赔偿。

(五)校园里举行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公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停放。

第十五条 关于幕府校区的车辆管理要求

(一)外单位机动车一律凭《金陵科技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门。在校园内按章驾驶,限速 5公里/小时以内,不得鸣号。

(二)校园内常住单位(含外来承包、承租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凭行车执照、驾驶证到保卫部(处)办理《通行证》领取手续,凭证从后门(北大门)通行。

(三)为学校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机动车辆,应事先到保卫部(处)办理《临时通行证》,凭证在规定时间段通行。

(四)因工作或私事需要进入校园的外单位机动车辆,经门卫人员同意后,应办理换证手续(进:驾驶证换通行证,出:通行证换驾驶证)后,方可进出校园。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江宁校区车辆管理要求

(一)自行车、助力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食堂后面自行车车棚内,不得乱停乱放。

(二)所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教学区和生活区,如有上级单位来人检查工作,经党办或校办同意,保卫部(处)方可将石球推开让车辆进入。

(三)所有车辆进入校区时一律减速慢行。

(四)对到校办事的车辆在门卫值班室凭驾驶证登记,并换发印有学校车辆通行证字样的车牌方可进行校区。

第十七条 进入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进出校门时,须主动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凭物品出门证放行。

第十八条 所有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区域内。严禁乱停乱放,影响交通、校容。学生宿舍、教学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以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严禁中、小学生(非学校教职工子女)骑自行车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工具。

第二十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校园交通标志(含道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警示、交通标线等),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均须自觉服从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将送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金陵科技学院汽车通行证”和“金陵科技学院汽车临时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和停放的唯一许可凭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车通行证的办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部(处)审核并登记备案后发放,该证件可长期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进入校园内部的车辆,必须办理通行证,凭工作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经保卫部(处)审核并登记备案后发放。行驶证上的姓名与本人不一致,另须携带户口簿。该证件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经营承包单位、驻校公司和有关人员,须持单位证明或学校主管部门证明,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凭金陵科技学院临时出入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该证件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无牌照的汽车、摩托车、助力车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 对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保卫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予配合,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离校或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凡干扰、破坏校园秩序或致使各种案件、事故发生的直

接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学校或主管部门根据其所犯错误及违法违纪情节,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凡单位安全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不遵守本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或因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刑事案件、安全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安全问题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二)有以下违反校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情节严重的,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不履行出入校门手续,强闯校门或喧闹生事,扰乱校门秩序的。

2.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出学校的。

(三)有以下扰乱校园安全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劝诫离校;情节严重但未触犯法律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对其危害性行为进行约束并要求其离校;触犯法律的,一律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违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违法传销、违法传教等行为的。

2.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进入办公、教学、科研、实验室等场所的。

3.不服从各类会议、活动组织者指挥,扰乱会议、活动场所秩序的。

4.以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女性,或有偷窥女士如厕、洗澡、更衣以及其它流氓行为的。

5.阻碍安全值勤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辱骂、围攻、威胁、殴打值勤人员的。

6.制造或传播谣言、诽谤中伤、作伪证妨碍事故调查的。

7.制造噪音影响办公、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他人休息,不听劝告的。

8.其它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或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在校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在相关的学生处分规定中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进行申诉;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要认真复查。经复查后,当事人仍有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原《金陵科技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金院字[2007]138号)即行废止。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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