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校园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共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校园内供师生进行学习、工作、文娱、体育活动及服务于生活而形成的群众集散场所,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图书馆、报告厅、文体活动场所、餐厅、大学生活动中心等。
第二条 公共场所开放和使用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设有安全警示牌,通道保持畅通,便于人员疏散。
(二)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晚开放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停电时必要的应急措施。
(四)有组织者现场管理。
(五)在安全隐患处或靠近危险源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三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吵闹、起哄、喧哗。
(二)不得随意抛掷杂物。
(三)不得在禁烟火场所内吸烟。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五)严禁污损、毁坏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
(六)禁止有碍社会风气的其它行为。
(七)严禁在公共场所实施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实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凡在学校举行大型集会及重大活动(如重要的外事活动、
上级领导来校、各类大型会议、大型群众集会、大型学术活动、舞会、文艺演出、重要体育比赛等),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所管场所的性质、特点和学校实际,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公布在场所的醒目位置。
主办单位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校级活动保卫方案须经学校行政领导批准,院(部)级活动保卫方案须经院(部)行政领导批准,并于活动前两天报保卫部(处)备案。
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场所人员容量,严格控制发售入场券数量。应设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场内外秩序。在出入口及主要通道上应设专人做好安全疏导工作。
活动期间,主办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处理或拨打110,如遇火情,应果断采取扑救、疏散等应急措施。
第六条 保卫方案送审后,保卫部(处)审查后认定需要完善的,应立即通知主办单位研究解决,对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致使活动场所秩序混乱的,保卫部(处)有权责令主办单位停止活动。
第七条 保卫部(处)依本规定,对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有关院(部)、部门责任人应负责落实。未落实到位的,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原《金陵科技学院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金院字[2007]13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