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4000元/生,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3000元/生,三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2000元/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较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总人数,结合各学院情况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进行初审,并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第十四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合理地安排助学金,用于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得将助学金用于请客、送礼或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生活奢侈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