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
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评定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基本条件与困难度相结合,困中选困”的原则。
(三)坚持自愿申请与评议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没有违反校纪校规。
(三)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主动参加公益及勤工助学活动;
(四)按照困中选困的原则进行评议,在困难等级相同时,按照综合测评名次排序。
四、金额及名额划分
(一)校内励志助学金在学校划拨的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总金额50万元,受助对象为同一学年通过困难认定的学生,实行三档标准发放,一等励志助学金:1500元/(人·学年),共计100人;二等励志助学金标准:1000元/(人·学年),共计200人;三等励志助学金标准:500元/(人·学年),共计300人。名额按照各学院大二以上在校生人数的比例进行划分。
(二)以学院为单位,根据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排名及同一学年的困难认定材料确定受助学生的名单。
(三)学院可根据贫困生认定结果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实际情况,在专业和年级中进行名额微调。
五、申请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金陵科技学院校内励志助学金审批表》,附个人困难说明。
(二)班主任和辅导员签署意见。
(三)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四)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发放。
学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各学院将“校内励志助学金”的评定结果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六、发放时间
每年11月初提交申请,11月底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审评定,12月初各学院汇总上报,12中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分秋季、春季两个学期发放。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校内助学金:
(一)受校纪处分者。
(二)上一学期宿舍内务卫生不合格达3次及以上,有晚归、夜不归宿等违纪行为者。
(三)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的行为者。
(四)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信息欺骗学校者。
(五)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六)上一学期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
(七)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情况。
(八)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
八、其他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