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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作者:时间:2018-12-1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制度规定,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简称 “开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 “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五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六条 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略)

第八条 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九条 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条 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各地、各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下,分别实施对当年参加高考学生、在校非毕业班大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查。就读省外高校在校生凭其所在学校的证明,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进行贷款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申请生源地贷款,各地、各高校须严格审查,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生源地贷款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至9 月,具体时间每年7月通过公告发布。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生源地贷款证明(表样见附表1);(2)填写清楚的贷款申请表;(3) 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和1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4)学生在代理行开设的金融卡或存折账号。生源地贷款证明分为三类:(1) 通过资格审查的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由学校或学工部(处)、校资助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研究生亦可由校研究生院(处、部)出具证明;(2)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应届高考录取新生,由其毕业高中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3)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省外高校在校生和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证明。

第十三条 续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现场登录维护。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县级资助中心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若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时,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 回执录入 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开展回执录入工作。应按照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金额录入欠缴费用总额。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截止时间为申请当年10月10日。10月10日后学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略)

第十五条 汇总上报 学校录入回执后,县级资助中心应将当年的《借款合同》签订情况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汇总上报省级资助中心,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至省级资助中心。(1)县级资助中心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回执确认工作,并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申请汇总,导出《××县资助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申请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2)10月15日前,县级资助中心将盖章后的《申请汇总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示情况说明》和一份《借款合同》提交(或通过市级资助中心提交)省级资助中心。(3)省级资助中心应对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退回修改。审核通过后,省级资助中心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本省汇总,导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以县级资助中心为单位),盖章后随同各县提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示情况说明》、《借款合同》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4)受理结束后,县级资助中心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其他信贷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资金划付 开发银行分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中,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十七条 到账查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后,学校随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学费到账情况。学校经办人在学费到账查询模块下,选择转账日期,根据转账金额选定一条学校批次流水号并导出列表。学校可据此入账。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非恶意逾期情况证明 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直接向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时,县级资助中心应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查询统计—学生台账”核实逾期本金和利息是否已全部清偿。

对确已清偿所有合同的逾期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在“查询统计—学生台账”新增《关于XXX助学贷款非恶意逾期情况的证明》,结合学生对逾期原因的解释说明和县级资助中心的催收记录,如实录入“逾期原因”后,提交分行审核。分行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开具证明。若分行审核未通过,可由县级资助中心告知借款学生。

对尚未清偿所有合同的逾期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详细解释说明,督促其及时还款。

第十九条 毕业确认 毕业确认手续是借款学生离校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4月至6月,借款学生主动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借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具体路径是学生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注意事项 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牢记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及学生在线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养成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习惯,特别是在变换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后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在每年11月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的数额。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拨打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593。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借款合同》变更分为助学贷款业务一类变更和助学贷款业务二类变更(以下简称“一类变更”、“二类变更”),一类变更由县级资助中心受理,经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核准后生效。二类变更由县级资助中心受理并直接完成,无需开发银行核准。

一类变更包括:还款计划变更;

二类变更包括:就学信息变更、账户信息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变更。

第七章 本息回收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付本息回收

一、还款政策

(一)起息日和结息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还款计划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三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四)逾期还款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逾期还款无需借款人申请或县级资助中心审批。

(五)扣款顺序

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款

为便于县级资助中心指导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还款,现将支付宝还款方式介绍如下。通过支付宝还款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充值还款,二是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

(一)直接充值还款

借款人可通过网银充值、委托他人转账等方式将还款资金提前存入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将于扣款日(还款日次日,通常为21日凌晨)自动划扣。直接充值还款的优点是可随时操作,还款方便;缺点是充值后资金停留在支付宝账户中,存在一定还款风险。

(二)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

借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按照支付宝系统提示逐步完成还款。对于申请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在还款日前随时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对于未申请提前还款但有逾期或到期等应还本息的借款人,可在系统结息(通常为每月1日)后至还款日前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的优点是随还随扣,资金在账户中不停留,安全性高,同时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支付宝账户为指定借款人还款。

第八章 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 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 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足额划拨。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 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源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暂行)》[苏教助函(2008)09号]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版)。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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