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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12-1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一种补充贷款模式,主要办理对象是未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的在校困难学生,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能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学校关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严格履行还贷义务。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五条 每年11月初,学生工作部(处)发布本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通知。

第六条 申请贷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二十日内向所在院(部)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具体包括:

(一)《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书写)。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见证人1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五)学生家长(父亲及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六)学生本人工行卡复印件。

(七)国家助学贷款家长同意书。

(八)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授权委托书。

(九)县级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七条 各院(部)在收到学生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初审,并督促学生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限期补办。初审合格的申请须在院(部)进行公示。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贷款申请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协同经办银行对得到批准的贷款学生集中办理放款手续,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办理一次,实行逐次申请、逐次授信、分学年审批发放的形式。申请人所获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账户,学校收到贷款后,转入学生个人账户,再由学校从学生个人账户上划取申请人应缴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利息及用途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最后学位毕业后六年。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人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国家财政补贴,贷款人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贷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9月21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为准)起;贷款人若发生退学、转学、出国(出境)、被开除学籍等情况,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贷款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贷款金额最高为每年8000元。贷款人须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所批贷款。

第五章 贷款合同变更

第十五条 贷款人出现保留学籍的休学情况,须向学生工作部(处)及经办银行提出更改或中止贷款的申请及休学证明,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有权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制裁者。

(二)学业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者。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四)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开除学籍、自动退学、转学或出国(出境)者。

(六)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贷款终止后,在校学生不得再申请贷款。无论何种原因,贷款学生离开学校前必须与学生工作部(处)、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贷款人毕业离校前,学生工作部(处)将组织贷款人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贷款人应在毕业当年9月21日(以毕业证书签发年限为准)零时起开始偿还贷款利息,可自主选择在毕业后24个月内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人,可于毕业离校前申请办理展期贷款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借款期间,可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十日向学生工作部(处)(在校学习期间)及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

第七章 贷款代偿

第二十条 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贷款本息实行代偿,代偿金额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八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将贷款人基本信息及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贷款人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第二十三条 根据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贷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严重违约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金院字[2007]9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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