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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时间:2018-09-21点击数:

金陵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维护纪律、实施处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权限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肇事者,或者雇佣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周边地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金额在超过500元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发火情、损失轻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暴恐等书刊、音像、磁盘、图片或其他非法出版物者,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干扰和破坏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赌博、酗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异性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猥亵、偷窥、侮辱妇女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物,污染环境,滋事起哄,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异性在他人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按《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劝阻无效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手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喧哗或者有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物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7.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使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

9.在考场外通过手机等其他方式协助他人获取或抄袭答案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三)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专业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牟取利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请他人代替自己或代替他人上课、参与实践活动、听报告会等,给予警告处分;以此牟取利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其中有明确纪律处分条款的,按该条款执行;没有明确纪律处分条款的,参照本办法的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所在院(部)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代理人。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纪律处分到期或毕业前,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向出具处分决定书的院(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向所在院(部)递交申请,由学生所在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助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档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金院字>[2007]100号)即行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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