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学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归口部门为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培养工作由硕士研究生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实施。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科建设办公室
1.负责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规划发展及制度建设,与相关单位洽谈、签署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等工作。
2.负责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培训及管理工作。
3.负责硕士研究生学习、科研及生活等方面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4.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相关经费的分配与管理。
(二)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学生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助学工作。
(三)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硕士研究生党员有关党组织工作的管理和建设。
(四)团委
团委负责对硕士研究生团员有关团组织工作的管理和建设。
(五)条件保障部门
1.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安排硕士研究生的住宿。住宿标准为每间房间2人,其余参照普通本科生待遇。
2.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硕士研究生住宿的设施等保障工作。
3.教务处、设备处根据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的需求,统筹安排好研究生学习、科研场所。
4.设备处按学校设备采购、使用的相关规定,为硕士研究生及培养部门配备必要的科研设备。
5.图书馆负责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书籍文献等资料的借阅事宜,硕士研究生借阅图书参照教师待遇。
6.科技处、财务处、科技园筹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建立健全必要的保障制度,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做好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三章 学科基本条件
第三条 以省级、市级、校级重点学科为主,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立项建设学科适当开展,保持总量与结构的合理。
第四条 学科方向成员中必须有一名教授或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第五条 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在相关研究方向已取得了明显的研究成果,且该研究方向在未来能保持一定的特色和水平。
第六条 具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
第七条学科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横向科研课题,且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四章 导师遴选
第八条导师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品质,治学严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九条年龄在57周岁以下,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身体健康,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第十条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近三年在国家级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等,并承担科研项目。在申请的培养期内有培养硕士研究生所必需的科研经费,其中,文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不少于2万元,工学、农学不少于4万元。
第十一条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过本科生的主要课程,能开出1—2门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课程。
第十二条导师申请程序
(一)具备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条件的学科,其梯队教师符合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由本人申请,填写《金陵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推荐,将《申请表》送交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二)我校教师参加联合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经联合培养单位批准,可开展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
第五章 导师、硕士研究生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导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参见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导师职责
(一)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研究课题(此研究课题必须是导师研究课题的内容),制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给予硕士研究生必要的科研实践任务,指导并检查硕士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培养计划应在硕士研究生来校报到后三周内,由导师制订交至学科建设办公室)。
(二)负责协调处理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事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负责审查所带硕士研究生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的学期考核报告、毕业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与答辩等工作,并负责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
(四)负责向学科建设办公室送交硕士研究生做毕业论文期间的归档材料。归档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答辩表决成绩及最后总成绩复印件,硕士研究生学分成绩单复印件,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论文、学位论文,各类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五)负责与学科所在二级学院签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电脑等设施使用协议书》,负责督促硕士研究生做好电脑的领用、使用、维护、保管和归还工作。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职责
(一)硕士研究生必须积极参加所在二级学院以及研究生会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有关社会活动,加强自身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中共党员的硕士研究生应参加所在总支或支部的党组织活动。
(二)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金陵科技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学校的相关要求。在正常上学期间,离校时间在一周内的,须向导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在一周以上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由导师签字,经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离校。外出期间硕士研究生应负责自己的人身安全。
(三)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属我校所有(与我校协议规定的内容除外),必须有一篇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或作品。对硕士研究生取得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按照我校在职教职工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保证教学科研设备的完好,如因硕士研究生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六章 经费分配与管理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硕士研究生个体单独建帐,专人负责。经费项目含硕士研究生生活津贴、助研基金、导师津贴、科研设备采购费、办公管理费等。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助研基金,用于必要的研究资助,资助时间不超过两年。助研基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调研、查资料以及差旅费。
(二)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复印资料费、科研实验材料费。
(三)硕士研究生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由导师安排,学科办审核,硕士研究生离校后经费尚未使用完结的归还学校。
第十八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生活津贴标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按月发放,发放时限为在学制内在我校期间。
如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是本校教职工,则不享受生活津贴。
第十九条 已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在学制内,学校按每人每月500元的超工作量核发报酬,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处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兼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是指研究生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同时,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岗位任务规定的工作。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立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会同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共同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