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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8-09-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创业活动管理,鼓励大学生以科技开发项目、文化创意项目,或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项目为基础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锻炼和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创业必须以团队的方式参与,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创业项目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科技开发类、文化创意类、创业计划竞赛类。创业项目须按照《金陵科技学院关于贯彻南京市委市政府〈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经学校审批并注册后方能运行,对参加省级及以上创业大赛获奖的创业项目,可优先审批注册。

第三条 学校鼓励全日制在校学生开展各类创业项目;鼓励和帮助创业团队融入各级政府创业扶持体系。

第二章 创业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创业项目除了需要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原则上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且年满18周岁,团队负责人须由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担任;

(二)团队必须挂靠于学校一个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指导教师为学校的在职干部、教师。

第三章 创业项目审批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须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项目申报、受理、审批登记表》,并提交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或企业营业执照,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休学创业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初审后报送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联合科技处审定,并在科技创业创新工作服务办公室备案。教务处、学工处根据科技创业创新工作服务办公室备案意见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创业一般以一年为限,本科生累计休学创业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允许学生采取半工半读的形式开展创业项目。申请人须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半工半读创业项目申报、受理、审批登记表》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创业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初审后报送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联合科技处审定,并在科技创业创新工作服务办公室备案。学生创业期间,可申请选修部分课程并参加相关考试,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提出相应的选课和考试办法。教务处、学工处根据科技创业创新工作服务办公室备案意见办理选课等相关手续;

(四)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对批准后的项目进行登记和注册,并面向全校进行公示;

(五)创业项目注册后,须在两个月内运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放弃创业项目的申请人在接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书面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复学、补修课程等相关手续。复学手续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补修课程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审核标准

(一)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二)团队负责人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团队的项目要具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且适合工学结合开展;

(四)创业(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五)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表现记录。

第四章 创业项目管理

第七条 创业团队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业项目由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实施指导。创业团队应定期向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主动接受学校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采取半工半读的形式开展创业项目的团队成员由

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团队成员应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修学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九条 学校为创业团队提供职业经理人(创业教育)培训包,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不得擅自使用“金陵科技学院”、“金陵科技”、“金科院”、“金科”等字样冠名。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不得转包经营。

第五章 复 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创业期间,按照《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金院字[2007]81号文)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管理。遇有突发事件,由学工处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创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休学时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可以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变更

团队负责人、团队成员或创业项目在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变更,必须经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同意,并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变更。

第十六条 终止

(一)团队中承担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等主要职责的成员毕业后,原校内注册终止,原有团队解散;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团队,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核实认定后可将其解散并终止其项目;

(三)团队因故不能履行创业项目,经申请可终止注册。

第十七条 创业项目终止后,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财务资产清理等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落实,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凡到大学科技园、紫金特别创业社区和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后计入学分。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好的创业项目,学校将给予奖励;团队成员将优先推荐为优秀毕业生。

第十九条 对于创业项目超出经营范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正常校园秩序、团队成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给予停业整改或终止项目处分,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团队成员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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