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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本科生发展型专项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人民武装部时间:2026-10-3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学校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进一步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指导意见》《金陵科技学院关于全面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要求,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的资助和教育措施,采用“显性奖励+隐性资助”的创新模式,立体化构建教育激励机制和帮扶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全方位支持与培养,促进学生在品德、学业、职业规划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严格落实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体、两翼、六驱动”工作要求,为建设教育强国贡献资助力量。进一步严格按照“ 四清”“六明”要求规范学校资助工作,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校本科生发展型专项资助(以下简称“发展型资助”)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特定领域取得显著进步、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认定为校发展型资助“重点帮扶对象” 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发展型资助分为显性奖励类和隐性资助类两种类型。显性奖励类包括:表彰单项奖、文体单项奖、辅导员助理模范奖、军训助训典范奖和弘毅之星研学奖。隐性资助类包括: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包括伙食补助、春节慰问补助、返乡交通补助)和应急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与条件

( 一)显性奖励类

1.表彰单项奖

(1)奖励对象:用于奖励我校在某一方面取得特殊荣誉受到表彰的学生。

(2)奖励标准:获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按 800元/人予以奖励。获省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按 500 元/人予以奖励。

(3)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奖项只能申报一次学校表彰单项奖学金,不得重复申报。

2.文体单项奖

(1)奖励对象:用于奖励我校在文体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

奖项的学生。

(2)奖励标准: 团队在国家级及以上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中获奖,团队成员可按一等奖 500 元/人、二等奖 400 元/人、三等奖 300 元/人予以奖励;个人在国家级及以上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中获奖,按一等奖 800 元/人、二等奖 600 元/人、三等奖 400 元/人予以奖励。团队在省级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中获奖,团队成员可按一等奖 300 元/人、二等奖 200 元/人、三等奖 100 元/人予以奖励;个人在省级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中获奖,按一等奖 400 元/人、二等奖 300 元/人、三等奖 200 元/人予以奖励。

(3)文化艺术比赛为未获学校学科竞赛立项的比赛( 以教务处公布的名单为准),体育比赛以校体育部认定的赛事为准。

(4)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奖项只能申报一次文体学校表彰单项奖学金,不得重复申报。

3.辅导员助理模范奖

(1)奖励对象:用于奖励经校学生工作处选拔聘用的“ 学生辅导员助理”(以下简称“辅导员助理”)。

(2)奖励标准:根据考核等级,“优秀”奖励 1500 元/(人 ·学年),“合格”奖励 1200 元/(人 ·学年),“不合格”的不予奖励。辅导员助理工作任期为半年的,奖励标准按一半计算。

4.军训助训典范奖

(1)奖励对象:用于奖励经校党委人民武装部选拔,协助承训部队参与当年新生军训的学生军训教官。

(2)奖励标准:根据考核等级,“优秀”奖励 1500 元/人, “合格”奖励 1200 元/人,“不合格”不予奖励。

5.弘毅之星研学奖

(1)奖励对象:学校发展型资助“重点帮扶对象” 中,叠加升学困难同时具有考研意愿的学生。

(2)奖励方式:通过自主申报或者学院提名申请“ 弘毅之星研学奖”,参加校际交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优秀传统文化等研学和素质拓展活动,提升综合素养。

(二)隐性资助类

1.特殊困难学生补助

用于补助当前学年被学校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伙食补助、春节慰问补助、返乡交通补助等。学生需在“一站式社区学工平台”中真实完整的填写家庭地址等申报信息。

2.应急资助

用于补助因突发情况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000 元/(人 · 学年),按以下应急困难等级进行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发事件无法维持学校基本生活费用的,通过个人申请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应急资助 1000 元。

(2)在校生因医疗费用较高或家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

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的,通过个人申请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应急资助 2000 元。

(3)在校生因重病或父母一方病逝,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医疗费的,通过个人申请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应急资助 3000 元。

(4)如有其它情况,各学院结合实际,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依规实施。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显性奖励类项目采取“ 由下而上”的方式进行评审,即由学生本人根据项目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公示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发放或实施。

第八条 隐性资助类项目采取“ 由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评审,即学校根据“ 一站式社区学工平台”,通过动态分析学生画像确定符合隐性资助类项目的学生人数,学生工作处根据年度发展型资助资金情况和学生人数,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隐性资助类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予以实施,进一步实现“无感知、不评议”精准资助。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发展型资助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发展型资助资金由按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或

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的经费和社会各界自愿向学校捐赠的资助资金组成。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开展发展型资助工作研讨,推动做好受助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利用“ 一站式社区学工平台”,按照“ 四清”要求,即资助程序清、办理手续清、困难情况清、受助明细清,做实做细发展型资助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定期将发展型资助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督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金陵科技学院本科生单项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金院字〔2022〕66 号)、《金陵科技学院本科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管理实施细则》(金院字〔2021〕127 号)、《金陵科技学院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金院字〔2021〕129 号)、《金陵科技学院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管理规定》(金院字〔2021〕 1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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