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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人民武装部时间:2026-10-3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维护纪律、实施处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设立金陵科技学院本科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违纪处理委员会”),作为本科生违纪处分工作专门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本科生违纪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本科生处分事宜。涉及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根据违纪事件审议需要,可邀请二级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列席参与审议。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违纪处理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学生党员、团员涉嫌违反校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落实党纪、团纪与校纪处分衔接联动机制,做好向学校党组织、团组织通报学生基本信息、同步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等工作。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及权限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学生处分到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予以解除。

第九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者,可以从轻处分(从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可给予较轻的处分):

一、初次违纪且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因过失造成违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七、主动停止违纪行为或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者,应当从重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应给予较重的处分):

一、强迫或唆使他人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

二、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或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共同违纪中的为首者或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为首者(组织者)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的;

九、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曾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一、在违纪处理期间再次违纪的;

十二、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有相关情况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肇事者,或者雇佣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周边地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金额超过500元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发火情、损失轻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暴恐等书刊、音像、磁盘、图片或其他非法出版物者,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干扰和破坏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通过网络散布谣言、非法获取或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及在学校外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赌博、酗酒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异性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猥亵、偷窥、侮辱妇女、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物,污染环境,滋事起哄,在校园内违规从事直播、商业经营、业务代理等活动,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按《金陵科技学院本科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劝阻无效的,应当认定为考试(含体质测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携带手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喧哗或者有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伪造虚报材料骗取免考免测或缓考缓测资格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含体质测试)作弊,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物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使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

(七)在考场外通过手机等其他方式协助他人获取或抄袭答案的;

(八)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九)让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牟取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一)组织作弊的;

(十二)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十三)擅自篡改数据、串通他人更改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其他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请他人代替自己或代替他人上课、参与实践活动、听报告会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代替他人上课并以此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代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代课并以此牟取利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其中有明确纪律处分条款的,按该条款执行;没有明确纪律处分条款的,参照本办法的相近条款执行。


第五章  实施处分与解除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所在院(部)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或违纪事实认定材料,并要求违纪学生作出书面检查;

二、学生所在院(部)开展谈话,出具拟纪律处分告知书,书面告知学生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工作记录;

三、学生所在院(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或违纪事实认定材料、谈话记录、学生书面检查等过程性材料;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请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予以处分的出具处分决定书;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决定予以处分的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金陵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在接到学校书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委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纪律处分到期或毕业前,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院(部)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附处分期间的思想认识材料;

二、学生所在院(部)在充分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时提交学生书面申请和思想认识材料;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请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解除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予以解除的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决定予以解除处分的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校长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助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档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受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相应主管部门牵头,协同其他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金陵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金院字〔2019〕146号)即行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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